為有效保障我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規范開展,我委會省財政廳起草了《關于重新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如有意見或建議,請于2020年6月15日前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至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成本調查監審處)。公示期: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15日;電話:0531-86191675;傳真:0531-86191353;電子郵箱:zhangzaiyou@shandong.cn。 特此公告。 附件: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重新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6月8日 附件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重新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省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申請修訂<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的函》(魯市監科財函〔2020〕141號)收悉?,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見附件。檢驗檢測機構對特種設備實施定期檢驗,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檢驗規程、標準、范圍和周期進行,不得擅自縮短檢驗周期、增加檢驗頻次。 二、按照事業單位性質管理的檢驗檢測機構收取的法定檢驗檢測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使用和資金管理執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檢驗檢測企業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使用稅務票據,照章納稅。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收費公示工作,在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和門戶網站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三、上述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滿前3個月重新報批。 附件: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財政廳 2020年6月日 附件: 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 一、鍋爐檢驗收費標準 (一)鍋爐及鍋爐受壓部件制造監督檢驗
注:(1)D為鍋爐額定蒸發量,單位為t/h; (2)鍋爐本體是指由鍋筒、受熱面及其集箱和連接管道,爐膛、燃燒設備和空氣預熱器(包括煙道和風道),構架(包括平臺和扶梯),爐墻和除渣設備等所組成的整體; (3)鍋爐受壓部件是指鍋爐本體中的鍋筒、過熱器、再熱器、水冷壁、省煤器等承受壓力的部件。 (二)鍋爐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 1.電站鍋爐 按現場施工總造價的0.8%逐臺收費,低于800元/臺的,按照800元/臺收取?;瘜W清洗過程監督檢驗參照執行。 2.其它類型鍋爐 整裝鍋爐(包括組裝鍋爐)安裝監督檢驗按照相應產品制造監督檢驗費的50%計收;改造、重大修理、化學清洗過程監督檢驗按現場施工總造價的0.9%逐臺收費,低于300元/臺的,按照300元/臺收取。散裝鍋爐安裝監督檢驗按照相應產品制造監督檢驗費的85%計收;改造、重大修理、化學清洗過程監督檢驗,按現場施工總造價的1%逐臺收費,低于300元/臺的,按照300元/臺收取。 (三)鍋爐定期檢驗 1.電站鍋爐
注:(1)D為鍋爐額定蒸發量,單位為t/h; (2)檢驗費以鍋爐額定蒸發量D為基礎,按差額定率累進法計收; (3)鍋爐運行小于5萬小時的,檢驗費按上表計收;運行5~10萬小時的,按上表計算費用的1.15倍計收;運行10~20萬小時的,按上表計算費用的1.2倍計收;運行20萬小時及以上的,按上表計算費用的1.3倍計收; (4)強度校核按每個核算項目(按照校核部位)70元計收; (5)外部檢驗每年進行1次;內部檢驗結合鍋爐檢修同期進行,一般每3年至6年進行一次;水處理系統運行檢驗結合定期檢驗進行。 2.其它類型鍋爐
注:(1)D為鍋爐額定蒸發量,單位為t/h; (2)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按照0.7MW折合1 t/h換算,余熱鍋爐按照受熱面積30m2折合1 t/h換算; (3)強度校核按每個核算項目(按照校核部位)70元計收; (4)外部檢驗每年進行1次;內部檢驗一般每2年1次;水處理系統運行檢驗結合定期檢驗進行。 (四)鍋爐水(介)質處理檢驗 1.水汽質量定期檢驗
注:(1)未列出項目參照檢測要求和方法相近項目執行; (2)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項目檢測,以實際檢測項目收費,每批次檢測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3.有機熱載體檢測
注:(1)未列出項目可參照檢測要求和方法相近項目執行; (2)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項目進行檢測,以實際檢測項目收費,每批次檢測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壓力容器檢驗收費標準 (一)壓力容器、氣瓶制造監督檢驗
注:(1)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收取。 (2)現場施工總造價的組成包含:主材費用(若該材料已在原制造單位實施監督檢驗,則不包含)、輔助材料費、過程制作費、機具租賃費(如需要時)、人工費、管理費。 (二)壓力容器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 1.醫用氧艙安裝監督檢驗 按照每個安裝項目現場施工總造價的0.9%收費。 2.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 車輛制造廠按照每安裝一只氣瓶100元收取,其他按照每安裝一只氣瓶170元收取。 3.壓力容器改造與重大修理監督檢驗 按照每個項目現場施工總造價的1%收費,低于200元的,按照200元收取。 (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 1.固定式壓力容器
注:(1)P為最高工作壓力,單位為MPa;V為容積,單位為m3; (2)檢漏試驗包括:氨、鹵素、氦檢漏試驗; (3)固定式真空絕熱壓力容器夾層真空度、日蒸發率檢驗按移動式壓力容器收費標準收取。 2.醫用氧艙
注:(1)DN為氧艙殼體公稱直徑,單位為mm。 3.移動式壓力容器(鐵路罐車、汽車罐車和罐式集裝箱) (1)年度檢驗
注:(1)無法進行夾層真空測試的,可進行靜態蒸發率檢測,按上述標準的1.5 倍計收; (2)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 (2)全面檢驗
注:(1)按照年度檢驗收費標準核算; (2)按照特種設備無損檢測收費標準核算; (3)全面檢驗周期按照安全狀況等級確定。 4.氣瓶
注:(1)容積≤40升的按上表收費;容積>40升的,每增加10升加收12%; (2)需更換瓶閥的,費用另行收??; (3)車載氣瓶執行各市收費標準; (4)氣瓶檢驗周期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定》執行。 5.工業用途的焊接絕熱氣瓶
注:(1)參照安全閥檢驗收費標準計收; (2)無法進行夾層真空測試的,可進行靜態蒸發率檢測,按以上標準的1.5 倍計收。 三、壓力管道檢驗收費標準 (一)壓力管道元件制造監督檢驗
(二)壓力管道安裝監督檢驗 1.長輸(油氣)管道
注:(1)DN為管道公稱直徑,單位為mm; (2)埋地管道、套管按收費標準的1.2倍計收; (3)公用管道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的1.1倍計收。 2.工業管道
注:(1)DN為管道公稱直徑,單位為mm; (2)GC3級按照上表收費標準收??;GC2級按照上表收費標準的1.2倍收??;GC1、GCD級按照上表收費標準的1.3倍收??; (3)每項工程最低收費標準為2000元; (4)項目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費。 (三)壓力管道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 按照壓力管道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總造價的2%計收。需作耐壓試驗的,另加收工程總造價的1%,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四)壓力管道定期檢驗 1.長輸(油氣)管道
注:(1)DN為管道公稱直徑,單位為mm; (2)上述標準按照差額定率累進法計收; (3)公用管道按上述收費標準的1.25倍計收; (4)廠區內管道檢驗收費按公用管道檢驗收費標準收??; (5)不足1km的穿跨越管道按1km計算。 2.工業管道
注:(1)DN為管道公稱直徑,單位為mm; (2)上述標準按照差額定率累進法計收,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計收。 (3)壓力管道接地電阻和法蘭間的接地電阻值的測定,按每處100元收費。 (4)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收費包含的具體工作內容為:按照《檢規》進行的宏觀檢查、技術資料審查和管理狀況檢查等。 四、進出口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收費標準 (一)境外制造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監督檢驗,按該設備售價的1%計收,由使用單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 (二)境外制造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監督檢驗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使用單位(或按合同約定)負責。已經進行過現場制造監督檢驗的,運達安裝地點后按規定進行的例行檢驗,其檢驗費不超過該設備售價的0.3%計收,低于300元/臺的,按300元/臺收取。 (三)經檢驗不合格,需要重復檢驗的,報檢單位(或制造廠商)按索賠金額或所更換設備售價的5%向檢驗單位繳納復驗費。 (四)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元件產品按國內安全技術規范制造的,按本規定中產品制造監督檢驗收費標準執行。 五、安全閥校驗收費標準
注:(1)PN為最高工作壓力,單位為MPa,DN為公稱通徑,單位為mm; (2)杠桿式、凈重式安全閥按上表的1.5倍計收; (3)安全閥需要解體、除銹、研磨閥芯、閥座、組裝調試、定壓鉛封的,按照上述標準的1.5倍計收,修理及更換零件等費用另行收??; (4)現場校驗按照上述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 (5)接觸有毒、易燃介質的安全閥,由使用單位負責清洗; (6)校驗周期一般為1年1次。 六、電梯定期檢驗收費標準
注:(1)客梯、貨梯自7層起,每增加一層加收25元; (2)特種電梯(船舶、防爆、汽車用電梯等)按客梯收費標準的1.2倍收??; (3)液壓電梯收費按相應電梯收費標準的1.5倍收??; (4)電梯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收費200元(每2年校驗1次); (5)自動扶梯提升高度大于6米時,加收20%;使用區段長度大于12米時,每增加12米加收30%;公共交通型自動扶梯加收30% ; (6)自動人行道若使用區段長度大于12米時,每增加12米加收20%;公共交通型自動人行道加收10% ; (7)電梯檢驗周期一般為1年1次。 七、起重機械檢驗收費標準 (一)定期檢驗 1.橋式、門式、門座式起重機
注:(1)T為起重機額定起重重量,單位為t; (2)起重量大于10t的,超過10t的部分,每增加10t按照上表中相應類型起重機收費標準的10%加收;起重量大于100t的,超過10t的部分,每增加10t按照上表中相應類型起重機收費標準的10%加收,超過100t的部分每增加10t按照上表中相應類型起重機收費標準的20%加收; (3)起重機跨度大于等于16.5m時,超過16.5m的部分,每增加3m按照上表中相應類型起重機收費標準上限的10%加收; (4)防爆型起重機按照相應類別起重機核算收費的2倍計收; (5)電動葫蘆按橋式起重機核算收費的0.7倍計收; (6)場橋、岸橋、集裝箱起重機、冶金起重機按橋式起重機核算收費的1.5倍計收; (7)纜索起重機按橋式起重機核算。 2.塔式起重機
注:(1)N為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單位為t·m; (2)N大于80t·m時,超過80t·m的部分,每增加1t·m,加收5元 。 3.流動式起重機
注:(1)起重量超過16t時,超過16t的部分,每增加5t按照收費標準的10%加收; (2)帶有副桿的,按照收費標準的20%加收; (3)鐵路起重機參照流動式起重機收取檢驗費。 4.升降機
注:(1)高度大于20m時,每增加5m加收10%; (2)雙籠升降機按施工升降機加收20%檢驗費。 5.機械停車設備 按照每車位50元計收。 6.桅桿起重機 按照施工升降機收費標準的0.7倍收取。 (二)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 安裝監督檢驗收費按定期檢驗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其中塔式起重機按定檢收費標準收取。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項目按現場施工總造價的0.6%逐臺收取,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收取。 (三)型式試驗
注:(1)整機額定起重量大于50t時,每增加10t(不足10t按10t計)加收1000元; (2)塔式起重機額定起重力矩大于31.5t·m時,每增加10t·m(不足10t按10t計)加收500元; (3)涉及壽命或可靠性試驗項目的,加收10000~15000元; (4)整機含防爆性能或絕緣性能檢驗的加收30%。 八、客運索道定期檢驗收費標準
注:年度檢驗周期為1年1次。 九、大型游樂設施定期檢驗收費標準
注:(1)表中未列入的按相近類別或相近運動特點的游樂設施標準收??; (2)檢驗周期為1年1次。 十、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收費標準
注:(1)載重量≥5t的,加收50%; (2)有小型起重裝置的加收1倍; (3)檢驗周期為1年1次。 十一、特種設備檢測收費標準 (一)無損檢測
注:(1)數字式無損檢測,提供數字檢測記錄的,加收20%; (2)多通道超聲波檢測按照通道數折算費用; (3)堆焊層無損檢測,參照焊縫無損檢測收費標準折算費用; (4)采用新技術(如DR、TOFD、相控陣等)參照相應檢測技術收費標準3倍收??; (5)電火花檢測參照磁粉收費標準收??; (6) 渦流檢測用于局部缺陷檢測和壁厚測定時按照“磁粉檢測”和“厚度 測量”收取費用; (7)“特種設備檢測收費標準”適用于壓力管道,管道焊口做超聲波檢測 時,按周長計算; (8)高溫測厚收費標準按常溫測厚收費標準3倍計費; (9)TOFD超聲波檢測參照超聲波焊縫檢測項目和標準收費。 (二)材料力學性能檢測
注:(1)不含試樣加工費; (2)時效沖擊不含熱處理費,如需熱處理另加70元; (3)以上單項檢測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三)材料化學成分分析檢測
注:現場光譜分析加收1倍,檢測費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其他各項檢測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四)金相檢測
注:(1)不含試樣加工費; (2)光學顯微鏡檢測項目包括:金屬晶粒度測量、脫碳層厚度測量、夾雜物測量、覆層厚度測量、硬化層厚度測量等,按照實際檢測項目分項收取。 (3)鐵素體含量分析參照金相檢測項目和標準收費。 十二、附則 (一)上述特種設備檢驗周期應嚴格按照相關檢驗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檢驗周期執行,檢驗檢測項目按照相關檢驗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規定的項目執行。如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規定需要進行必要的無損檢測、材料力學性能檢測、材料化學成分分析檢測、金相檢測和安全附件校驗時,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或標準的規定執行,按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另行計收專項檢測費。制造監督檢驗費用按臺或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批次收??;安裝監督檢驗費用按臺收??;改造、修理監督檢驗費用按施工項目收??;定期檢驗費按臺(只、輛)收??;檢測費用按收費標準規定的計量單位收取。 (二)特種設備在安裝、修理、改造后經檢驗不合格及定期檢驗不合格應當復檢的,檢驗費按收費標準的20%收取。同年度內或同一次改造、重大修理的僅限收取第一次的復檢費用,復檢費用由責任方承擔。對新安裝、改造或重大維修的特種設備,收取相關監督檢驗費用的,同年度內不得再收取定檢費用。特種設備的零配件更換、維修費用據實收取。 (三)電梯、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的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及起重機械的首次定期檢驗,按照定期檢驗收費標準的1.2倍收取。 (四)檢驗前的準備、清理以及檢驗后的處理費用均由受檢單位承擔,如:設備除銹、除垢;管道、系統隔離;爐墻、保溫層、容器襯墊的拆裝;腳手架的搭拆;耐壓試驗、氣密試驗所需介質;盛裝易燃、有毒或窒息性介質容器檢驗前的置換、中和、消毒、清洗及檢驗過程監測;移動式壓力容器抽真空、充氮保護、噴漆等。 (五)符合有關標準,屬于高溫、粉塵作業環境,或需接觸、進入有毒、易燃、易爆介質設備內部的,加收30%;屬于高處作業的,加收30%。有毒、易燃、易爆介質的確認按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執行,高處作業是指檢驗檢測的部位距工作面(如永久性的平臺)的距離2米(含)以上。 (六)設備出廠價格指產品本體(含內件)及附件的出廠價格。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監督檢驗及相關檢驗項目檢驗費的核算,現場施工總造價不包括設備本體和部件價格。 (七)異地檢驗的城市間交通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約定的,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八)以上收費標準為全省范圍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最高標準。 (九)檢驗(校驗)周期按現行《檢驗規程》執行。 信息來源: 成本調查監審處 |